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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88號聲 請 人 吳婉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文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提出發票日114年1月27日、面額1萬元,發票日111年11月12日、面額2萬元之本票原本二張。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