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88號聲 請 人 吳婉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梁文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提出發票日114年1月27日、面額1萬元,發票日111年11月12日、面額2萬元之本票原本二張。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