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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聲 請 人 廖新章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書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發票日111年8月12日之票面金額為何?(因附表所載金額為750,000元與本票影本所載金額75,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