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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721號聲 請 人 江驊格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皆有企業有限公司、楊隆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楊隆豪」、「皆有企業有限公司、楊隆豪」之請求金額各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