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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03號聲 請 人 余青峻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君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聲請人余青峻之簽名或蓋章。

二、確認相對人林君珊住址「彰化縣○○鎮○○路○段000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彰新路二段或彰新路三段)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