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04號聲 請 人 張立昌 洪嘉宏林忠毅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銀妹、羅舒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各自票據權利,聲請人應各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