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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07號聲 請 人 何婕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雲子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繳新臺幣3,000元)㈡請補聲請狀末聲請人何婕渝之簽名或蓋章。

㈢請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請確認證物名稱所載「本票正本乙張」是否誤載(因卷內僅附本票影本)?並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㈤請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