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08號聲 請 人 何婕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雲子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已繳納2,000元)。
二、確認聲請狀末此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聲請狀末聲請人何婕渝之簽章正本。
四、提出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五、提示日為何?(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六、確認證物名稱:「本票正本乙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七、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