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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17號聲 請 人 劉玉華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石尚洺、林美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相對人「林美子」之姓名是否有誤(林美子或陳美子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石尚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