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19號聲 請 人 吳照福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HAI VAN TR CUNG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英文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相對人之居留證影本。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THAI VAN TR CUNG(居留證號碼:B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