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聲 請 人 鄭麗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兼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賴兼華」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