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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聲 請 人 鄭麗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兼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賴兼華」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