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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3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景宏工程有限公司、葉建宏、葉佳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景宏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