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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839號聲 請 人 廖靜儀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5月2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提示日「115年2月25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