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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勝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活力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昱良、李顯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提出相對人勝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活力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