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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

抗 告 人 高煌坤即嘉龍土木包工業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高登建設有限公司前列高點建設有限公司、高登建設有限公司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高煌坤抗 告 人 高英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