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
抗 告 人 高煌坤即嘉龍土木包工業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高登建設有限公司前列高點建設有限公司、高登建設有限公司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高煌坤抗 告 人 高英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