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438號聲 請 人 曾茗琮代 理 人 林士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莊鳳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㈡確認10紙本票到期日皆為民國114年8月25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