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478號聲 請 人 賴宜宏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程明珏、張采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已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與本票上約定利率為百分之零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