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84號相 對 人 許家彰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黃一脩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