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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917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祐軒有限公司、李亞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祐軒有限公司業於114年1月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4500582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