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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03號聲 請 人 劉澤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宥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盧慧嬪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

三、確認委任書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確認聲請人聲請狀、委任書現住所地址「臺北市北屯區松竹路二段346巷18號11樓之1」之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