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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0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心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賢聰、盛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佳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與請求原因事實欄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8,106,75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