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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11號聲 請 人 楊順仁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聖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二、聲請狀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到期日為「112年10月15日」是否有誤?(本票到期日未記載)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