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16號聲 請 人 李瑞隆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酩壬、莊雅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正確地址為何?
二、陳報發票日為何?(因附表本票發票日未填寫)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