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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聲 請 人 胡展華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煌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於「110年1月6日」簽發本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附件本票影本發票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