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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88號聲 請 人 陳榮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宣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6張本票提示日為「114年2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