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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091號聲 請 人 曹士軒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芳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張之本票面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承上,如無誤載,請補正㈠發票日為民國115年1月4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7,000元㈡發票日為民國115年2月7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之本票原本二張。

四、確認附表三張本票到期日均為「115年2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本票到期日未記載)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