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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100號聲 請 人 祈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苡嫻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麗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㈡本票原本5張。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