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107號聲 請 人 黃騰毅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映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45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面額100萬元不相符)

二、本件是否聲請利息?如是,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