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235號聲 請 人 洪嘉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莆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林莆源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相對人身分證字號「F130289022」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