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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陞弘企業有限公司、鄭明陞、鄭陳寳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鄭陳「寶」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陞弘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