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474號聲 請 人 韓振玄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寄存於債權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法定代理權之有無及法定代理人之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