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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7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鈦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吳思台、李苓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民國113年2月26日本票無李苓瑋之簽章,其係民國113年6月19日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010,180元)之發票人,請具狀敘明本件是否對上述二張本票一併請求,請求金額是否僅一筆新臺幣242,900元債權(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