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825號聲 請 人 張秀雲相 對 人 張聰地上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6條、第7條及第12條定有明文。是如原記載人僅於塗改處蓋用指印而未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應視為未塗改。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本文及同條第2、6款規定,發票人簽名及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或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次按本票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為倒填到期日之本票,惟查票據法第120條所定之本票到期日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到期日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末按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㈠本件如附表一編號005所示之本票(票據號碼CH255933)到期
日經塗改為「114年6月30日」,惟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是應以改寫前「113年6月30日」為到期日,惟到期日早於發票日113年12月2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聲請人主張於115年4月1日為提示,與行使本票追索權之法定要件即無不符。又該本票之文字金額伍萬元與數字金額300元不符,以文字伍萬元為準。
㈡本件如附表三編號007之本票(票據號碼CH255936),除上載
受款人為「淑芳」並非聲請人,又無受款人「淑芳」之背書,聲請人非系爭本票之權利人,且該本票數字之金額有改寫,依上開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本件如附表二編號009之本票(票據號碼CH255943),票據上
載「利息7%當面清償已畢」,則該本票約定之利息既已約定清償完畢,即不得再行請求,爰就該本票請求年息6%之利息部分駁回。
㈣本件如附表二編號011及012之本票(票據號碼CH255949、CH8
02976),票據上均載「沒利息」,則該本票約定之利息既已約定無計息,爰就該本票請求年息6%之利息部分駁回。㈤本件如附表三編號013至編號019之本票之金額有如下不明確
之內容記載,核屬未載明一定之金額之本票,為無效本票,是聲請人就附表三編號013至編號019本票7張本票之聲請,應予駁回:
⒈編號013之本票(票據號碼CH802977),票據上文字金額載「
新台幣陸拾萬元 利息叁拾萬元 每月不在給利息」、數字金額則載「合計NT$:900,000」,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相符,而文字金額記載將本金利息以敘述列載,非單一特定金額,顯非記載一定金額。
⒉編號014之本票(票據號碼CH802978),票據上金額載「新台
幣捌萬肆仟元整 8月9月7月8月9月份每月28,000 利息7%每月利息$163元一次付清$500」,復有數字金額載「3個月共NT$:84000」,金額記載將本金利息以敘述及文字與數字混和記載,顯非記載一定金額。
⒊編號015之本票(票據號碼CH802979),票據上金額除載「新
台幣貳拾伍萬元 利息$貳拾伍萬元」外,又載「NT$:500000」,除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相符,金額記載將本金利息以敘述及混和文字數字列載,非單一特定金額,顯非記載一定金額。
⒋編號016之本票(票據號碼CH802980),票據上金額載「新台
幣叁拾萬元 利息$15萬元」、數字金額載「NT$:450000」,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相符,且金額記載將本金利息以敘述及混和文字數字列載,非單一特定金額,顯非記載一定金額。⒌編號017之本票(票據號碼CH802983),票據上金額除載「新
台幣肆拾萬元 利息$15 12萬元」,又載「NT$:400000萬元」,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相符,且金額記載將本金利息以敘述及混和文字數字列載,非單一特定金額,顯非記載一定金額。⒍編號018之本票(票據號碼CH802984),票據上金額除載「新
台幣貳拾萬元整 利息$5萬元」,又載「NT$:250000」,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相符,且金額記載將本金利息以敘述及混和文字數字列載,非單一特定金額,顯非記載一定金額。
⒎編號019之本票(票據號碼CH802985),票據上金額除載「新
台幣壹拾萬圓整 利息2萬元」,又載「NT$:120000元」,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相符,且金額記載將本金利息以敘述及混和文字數字列載,非單一特定金額,顯非記載一定金額。
㈥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ㄧ: 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82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10月5日 7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29 002 113年10月11日 3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30 003 113年10月25日 8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31 004 113年11月28日 1,0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32 005 113年12月2日 50,000元 113年6月30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33 006 113年12月3日 5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34 008 114年3月10日 500,000元 114年7月30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41 010 114年6月10日 500,000元 114年10月31日 115年4月1日 CH255948本票附表二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82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9 114年3月22日 70,000元 114年5月31日 CH255943 利息部分駁回 011 114年6月18日 500,000元 114年10月31日 CH255949 利息部分駁回 012 114年7月2日 650,000元 114年10月31日 CH802976 利息部分駁回本票附表三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82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載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7 114年6月30日 5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CH255936 駁回 013 114年7月14日 詳說明㈤⒈ 114年9月30日 CH802977 駁回 014 114年7月14日 詳說明㈤⒉ 114年10月30日 CH802978 駁回 015 114年7月24日 詳說明㈤⒊ 114年10月30日 CH802979 駁回 016 114年8月20日 詳說明㈤⒋ 114年12月31日 CH802980 駁回 017 114年9月30日 詳說明㈤⒌ 115年1月31日 CH802983 駁回 018 114年11月16日 詳說明㈤⒍ 114年3月30日 CH802984 駁回 019 114年11月25日 詳說明㈤⒎ 115年3月31日 CH802985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