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915號聲 請 人 陳美怡即陳永歡之繼承人
陳姵璇即陳永歡之繼承人
陳盈君即陳永歡之繼承人
陳香陵即陳永歡之繼承人
陳柏豪即陳永歡之繼承人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宜慶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蔣育玲、王耀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陳永歡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