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135號聲 請 人 秦美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玲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臺端具體指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若干元?蓋臺端於聲請狀載明「債務人已給付220萬元,尾款80萬元未付」,則本件臺端所欲請求金額為300萬元或80萬元?若臺端請求之金額為300萬元,請說明何以能重複向債務人請求已給付之220萬元,並提出釋明資料,若未能釋明,將駁回該部分聲請,已繳裁判費不予退還;若臺端係請求80萬元,則請具狀載明,並提出臺端姓名之帳戶存摺(即封面影本),本院將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