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355號聲 請 人 林易成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毛維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敘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無提示意旨。)
三、確認聲請事項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為何?)
四、確認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為何?
五、票號CH743705之票面金額有改寫之情形,請具狀說明有無聲請該筆債權之必要。
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