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363號聲 請 人 方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賴淑惠、施宏霖、施清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本件是否為連帶債務?如是,請提出相對人賴淑惠、施宏霖、施清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95711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