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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447號聲 請 人 粘承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敏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26萬元及附表所載本票票面金額260,

000元是否有誤?(因與本票面額20萬元不相符)㈡請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TH0000000)

三項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人所附本票票號WG0000000均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