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447號聲 請 人 粘承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敏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26萬元及附表所載本票票面金額260,
000元是否有誤?(因與本票面額20萬元不相符)㈡請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TH0000000)
三項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人所附本票票號WG0000000均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