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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451號聲 請 人 謝東敏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玉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理由及附表請求金額「500,000元」是否有誤?如票面金額為新臺幣950,000元,但請求金額減縮為新臺幣500,000元請具狀更正。如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確認票據號碼「WG037815」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