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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484號聲 請 人 謝雅菁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勝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113年5月15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或提出與附表記載相符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