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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628號聲 請 人 林思璇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震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確認聲請事項關於「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起迄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