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633號聲 請 人 廖瓊文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有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聲請狀末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6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㈢確認附表票號CH200282號本票票面金額為「100,000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查與票號CH200282號本票票面金額不相符。)㈣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金
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㈤確認相對人發票地址台灣大道八段360之33號為確實存在之
地址處所(茲尚查無該址)。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