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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644號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LUONG TIEN THANH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114年12月0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附表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114年12月0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到期日前提示為無效提示)。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