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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648號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雨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鍾雨「珊」抑或鍾雨「」?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鍾雨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