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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740號聲 請 人 馬嘉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建融即蔡俊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