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07號聲 請 人 蔡金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國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到期日為「114年4月5日」之本票原本。(因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為「114年4月5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