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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07號聲 請 人 蔡金城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國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到期日為「114年4月5日」之本票原本。(因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為「114年4月5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