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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5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509號聲 請 人 張惠茹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祐森即黃郁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