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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6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鴻賓即鴻途蔬果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簽發面額「10,06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