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66號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林秀香即水社餐廳相 對 人 柯乃綺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柯乃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