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許玫倩代 理 人 劉憲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博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㈡陳報二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