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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許玫倩代 理 人 劉憲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博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㈡陳報二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

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