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74號抗 告 人 林帥甫抗 告 人 林坤宏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