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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74號抗 告 人 林帥甫抗 告 人 林坤宏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2-04